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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721强清27号 2026年7月15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能与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721强清26号 2026年7月15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能与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721强清25号 2026年7月15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能与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721强清24号 2026年7月15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与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安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2026年7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3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9月7日裁定宣告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 2026年7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3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9月7日裁定宣告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 2026年7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3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9月7日裁定宣告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 2026年7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3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9月7日裁定宣告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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