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机构设置
法院简介
法院领导录
法院机构录
河南法院名录
新闻发言人
  人民 腾讯 新浪
  人民 腾讯 新浪
法院公告
·
· 2026年5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建国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20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建国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建国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建国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建国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建国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7月1日裁定宣告西平建国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建国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 2026年5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20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7月1日裁定宣告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兴业废旧物品购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 2026年5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县华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20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华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县华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县华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县华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县华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7月1日裁定宣告西平县华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华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 2026年5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西平县通衢丝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20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通衢丝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西平县通衢丝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西平县通衢丝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西平县通衢丝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西平县通衢丝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7月1日裁定宣告西平县通衢丝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西平县通衢丝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 2026年4月9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能与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腾程装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 2026年4月9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与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收电话联系,其称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 2026年4月9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能与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商贸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站内检索
 
· 西平法院开展防范非法金融集中
· 以考促学强本领 以学促干提效
· 西平法院院办公室联合法警大队
· 【六一特辑】民法典进校园,西
· 棠溪铸利剑,法治护三夏——西
· 西平县人民法院:“典”入企业
· 当法治遇见海棠——西平法院开
· 西平县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西平县
· 西平县人民法院开展“讲政策
· 西平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开展节
法院要闻 更多>> 
案件快报 更多>> 
教育专栏
时政要闻 更多>> 
执行动态 更多>> 
案例评析 更多>> 
队伍建设 更多>> 
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网
审判直播网
诉讼资产查询
执行信息查询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联系我们
地址:西平县西平大道中段   联系电话:0396-2163082   执行局:0396-2163047  
您是第 9965840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