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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721破27号 2026年9月23日,本院根据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6年9月23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叉口东南角鹏宇天下城3幢2406号;邮政编码:463000;联系人:马继学、田森宝;联系电话:139-3968-2198、158-3671-26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0月26日10时3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3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721破26号 2026年9月23日,本院根据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6年9月23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叉口东南角鹏宇天下城3幢2406号;邮政编码:463000;联系人:马继学、田森宝;联系电话:139-3968-2198、158-3671-26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0月26日10时0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3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721破25号 2026年9月23日,本院根据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6年9月23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叉口东南角鹏宇天下城3幢2406号;邮政编码:463000;联系人:马继学、田森宝;联系电话:139-3968-2198、158-3671-26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0月26日09时3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3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721破24号 2026年9月23日,本院根据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6年9月23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金雀路交叉口东南角鹏宇天下城3幢2406号;邮政编码:463000;联系人:马继学、田森宝;联系电话:139-3968-2198、158-3671-26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0月26日09时0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23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721强清27号 2026年7月15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能与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金利裘皮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721强清26号 2026年7月15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能与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安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721强清25号 2026年7月15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能与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员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聚源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721强清24号 2026年7月15日,本院根据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与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安取得联系,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公章、账簿及有关财务资料等均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锦辉皮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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