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是: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五、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集团。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的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乡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强行插手土地、草场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
12.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13.插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充当 “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
14.在农村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
15.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
16.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7.破坏生态领域的黑恶势力。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主要内容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 4 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九、“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十、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定义和行为特征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转自: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宣传部
达拉特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