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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10-23 16:28:17


拒执罪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24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绍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于大伟借款4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75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大伟20144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石绍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对被执行人义务告知书、申报告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石绍阳规避执行,拒绝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违反报告财产的法律规定,201724日我院依照《民诉法》111115条之规定,对石绍阳拘留15日。石绍阳被拘留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石绍阳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之规定,我院将该案有关材料移交西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石绍阳的刑事责任。

关于于大伟申请执行石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绍阳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二、石绍阳案对执行工作的启发

在于大伟与石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绍阳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虽然,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按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依然遭遇执行困难。由此可见,新增加的拒执罪,并非是对每个案件都凑效,执行工作依然面临执行难困境。

总之,我们应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拒执罪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又要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推动执行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责任编辑:西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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