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法院打击拒执罪
典型案例
李长立与李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长立,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亭办事处耿庄村委小李庄。
被执行人李效东,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宋集乡后胡村委大兰195号。
二、案件的审理情况
李长立与李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26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2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效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李长立款112400元及利息共计165200元,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的执行情况
(2016)豫172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效东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去履行,李长立于2016年8月11日向西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效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效东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效东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一直以种种理由拖着不予履行,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李效东,如不履行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明确告知李效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后果。李效东对此案件不予理睬,并声称大不了拘留15天。鉴于被执行人李效东的行为表现,西平县人民法院将张彦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李效东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李效东名下有一辆豫QNU010起亚牌轿车,2016年11月29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效东的豫QNU010起亚牌轿车予以查封。
西平县人民法院在向被执行人李效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时对李效东进行执行询问,李效东说案件审理时他没有到庭,申请执行人在庭审上出示的欠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给他3个月的时间进行申诉,如果申诉不成功,其将款全部给付。在法院给李效东足够的时间去申诉过程中,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鉴定,欠条上的“李效东”是其本人书写。在李效东得到这一信息后就消失了,将豫QNU010起亚牌轿车隐藏,并将手机停机无法联系。西平县人民法院按照李效东拒绝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李效东进行拘留。2017年5月16日出具裁定书要求李效东将豫QNU010起亚牌轿车于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交付到法院。西平县人民法院在向李效东送达裁定书时询问李效东豫QNU010起亚牌轿车在何处,李效东说车辆已经卖了,卖了6万元,执行法官询问卖的车款在何处,李效东说卖的车款已经给付别人还账了。
李效东被拘留时一直声称拘留15天就出去了,住15天也就没事了。在李效东被拘留第14天时,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李效东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将李效东续了15天。李效东又说,最多一个月就没事了,钱也不用还了。谁知李效东在第二次被拘留的第三天,申请执行人李长立以李效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李效东提起了刑事自诉,李效东在看到刑事自诉状时彻底无语了,连夜给亲属打电话催促找钱还款。最后李效东将款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原谅,申请执行人撤回刑事自诉,本案得以执结。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效东以为法院将其拘留后就没有什么措施使其还款了,其不知在法院向其收到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李效东不理不睬,既不报告,也不积极还款,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天,李效东有豫QNU010起亚牌轿车一辆,在法院对车辆进行查封后,要求李效东将车辆交付,李效东将车辆卖掉,并将卖的车款给付别人,其行为已经够上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所构成的全部要件。李效东原认为只要将财产隐匿,法院对其也是无可奈何,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在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依法按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这一执行措施,按照“一打三反”的工作部署,紧紧抓住“打击拒执犯罪”这一牛鼻子,对被执行人的不履行行为进行打击,以促使该起执行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