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罪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5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书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勇刚货款36076元,案件受理费351元,共计36427元。于书平2017年7月10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豫17民终284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勇刚2018年3月30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于书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对被执行人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书平拒绝报告财产,违反报告财产令的法律规定,2018年7月1日我院依照《民诉法》241、115条之规定,对于书平拘留15日,罚款2000元。于书平被拘留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7月13日,我院依照《民诉法》111、115条之规定,于2018年7月13日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对其拘留15日。
2018年7月26日,于书平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西平县人民法院、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西平县公安局关于联合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于书平已涉嫌拒执罪。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之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交西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于书平的刑事责任。
2018年7月31日,于书平向我院执行局账户交纳执行款33200元,并于次月1号结清余款2800元,(2018)豫1721执530号案最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于书平案对执行工作的启发
在刘勇刚与于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书平的还款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即由执行初期的躲避法院执行、中期被拘留期间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转变为后期立案侦查期间要求还款。之所以出现这种转变,一方面是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不断做被执行人于书平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执法的同时主动普法;另一方面,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心存侥幸而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无形中产生很大震慑力,迫使他们想尽一切办法还款。由此可见,新增加的拒执罪,无疑是破解法院执行难的一项强有力举措。
总之,我们应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要确保执行通知书、传票、对被执行人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对于长期不在家或下落不明的则通过在当事人原住址张贴公告的形式送达,从而充分发挥拒执罪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推动执行工作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