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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窜入校长住室行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0-01-27 10:53:05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8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92年10月5日出生,西平县人和乡育才学校学生。200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曹某某(不满16周岁)趁本校校长张某某住室门未锁之际,多次进入室内盗窃现金计3000余元。2009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入校长张某某住室,盗窃现金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和曹某某及其亲属将所盗赃款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钱财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浅,平时不爱好学习,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差,再加上本人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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