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上全部得到执行,执行法官的努力赢得了社会的认可,所剩“骨头”案件中,不乏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抗拒执行的案件,产生抗拒执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差,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2、个别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打赌气官司,视法律为儿戏。
3、个别企业丧失诚信原则,其负责人头上戴着“政治光环”,背后欠帐不还,采取种种措施不配合执行或抗拒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难。
4、对被执行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期限受期限,追究被执行人法律责任难。《民诉法》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且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延用。《刑法》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但公、检、法三家对罪与非罪、犯罪主体、立案标准、证据的收集等问题认识不一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难,造成该类犯罪的刑罚程序难以启动。
抗拒执行有如下特征:
1、被执行人家族势力大,有一定的权势背景,家族、宗教意识浓厚,抗拒执行时容易召集、组织。
2、抗拒行为具有组织性,有的甚至是有预谋和准备的。如让一些老弱病妇上前阻挠法院执行,青壮年人则假装旁观,当法官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哄、漫骂、煽动围观群众,故意制造混乱局面。
3、个别单位或企业有政治头衔,靠上级庇护。
4、法院执行力量过于薄弱,面对抗拒力度大,抗拒执行者有组织、有准备的持械抗拒,法院无能为力。
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阻碍了案件的执行,侵害了法律的威严和法治的权威,而且容易使群众产生误解,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专捡软的捏,欺弱怕强,丧失了对法治社会的信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有效地解决抗拒执行的问题,作为法院及执行法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当前一些抗拒执行或围攻法院执行的大多是不懂法的农民或对法律一知半解者,他们抗拒执行的行为往往是“法不责众”的思想在作祟,或是被他人煽动。因此,法院和全社会要在加大宣传的同时,着重以案释法,破除个别人存在的错误心理,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
二、惩处抗拒执行要及时到位。《民诉法》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惩罚仍然是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走相应的司法程序,往往会造成打击力度不够、不及时,造成违法者认为法律无力,不能对其惩处,更加有恃无恐。因此,公、检、法三家有必要成立联合小组,配合协调到位,及时有效地打击惩处抗拒执行者,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收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宣传媒体也要适度的追踪报道,扩大相应的社会效果。
三、执行法官要有预见性,并注重提高相应的社会效果。出现案件的执行冲突或抗拒执行的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我们的执行法官对案件缺乏预见性,情况不明也是原因之一。有些执行人员存在急功近利思想,尤其是一些新同志对案件的执行不阅卷、不懂判决,拿起卷宗看一下判决主文就去执行,对案件的前因后果及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不了解,不能灵活地控制执行局面,对当前社会的复杂多样性缺乏应对的策略。因此,作为一名执行法官,不但要下功夫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掌握相应的社会知识,在执行案件立案后,通过阅卷,最好是同审判人员结合,向他们了解一下双方矛盾的焦点、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对立情绪的大小、根源,以便在执行中避重就轻、讲法释理,抓住龙头,一定会有效地避免引起抗拒执行的因素,取得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