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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财盗窃公司财物 触刑律被判徒刑二年

  发布时间:2009-12-14 17:00:56


12月5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潘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系西平永骏化工公司的一名修理工。2009年9月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将本公司车间内的循环机补偿变压器盗出,放在公司一杂物间内,同日下午被查获盗窃未遂。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评估鉴定,所盗窃赃物价值156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对被告人潘某某量刑时,可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赵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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