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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一对金耳环 被判入狱六个月

  发布时间:2009-11-10 11:42:16


11月5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被告人徐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无业人员。2007年因吸毒被西平县公安局劳教二年,2009年7月被释放。2009年9月9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西平县柏城办事处防疫站北边路口,尾随从此经过的李某,被告人徐某某从背后抢夺李某佩戴的金耳环一对。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金耳环价值8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时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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