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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执行权改革

  发布时间:2015-11-30 10:28:25


    “互联网+”时代,现代信息技术将所有的人融入其中,法院人更无例外。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我们正与这个时代融为一体;法院执行已率先迈进信息化时代,正在开启执行权运行的“互联网+执行”格局。当此之时,司法改革正在全面深化,执行权改革的思路也正在明晰上道。执行权改革赶上了“互联网+”时代,让机遇和挑战同在。必须适应这个变革时代的变革,也必须厘清我们每位法官在时代变革中的角色定位,担当每位执行法官必须担当的责任。

  连年来,最高法院持续强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了执行信息化公开,构建了执行网络化管理,完善了执行指挥系统,畅通了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完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随着一整套组合拳的完成,将法院执行快速推进到了信息化时代。如今执行法官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查询系统,只需在电脑上点击操作,便可掌控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的财产信息,“一日千里”的效率并非神话,“拉黑”失信人员,“老赖”无所遁形。执行信息化建设正引导着执行权运行方式迅速变革。

  “互联网+”时代引导着执行权运行方式变革有五:一是案件的流转方式由暗变明,承办人各自为战、案件承办部门各自为战、案件所在法院各自为战的案件流转已不复存在;每个案件的流转进入全国法院信息大系统,成为大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暗箱操作”不再可能,信息公开成为趋势。二是执行管理由以人为中心变化成以流程体系为中心,案件由一个法官一办到底变化成在执行流程系统中完成规定的动作;执行权管理中人的作用已经变化,重新定位成为必然。三是执行指挥中心的运行搭建了执行权运行的立体化平台,法院执行实现了由单兵化到团队体系运作的变迁,使得执行指挥成为一个必须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四是执行查控系统的建成从根本上改变了法院执行运作方式,执行干警长期以来承担的查控业务被代之以体系操作,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能必须重新划分。五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的运转极大地延伸了司法权力的触角,极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形成了“天罗地网”式的信用惩戒威慑;“互联网+执行”成为“信用中国”建设中一支强劲的力量。

  面对“互联网+”时代,执行权改革要达到预定目标,需实现五点突破:其一是实现体制的突破。快速明晰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路线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使得执行权的走向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再次强调,“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由此,执行权的归属已成为司法改革中的大问题。随之时间的推移,关于执行权改革的所有问题都集中在分离的趋向上,实现体制性突破成为执行权改革的当务之急。其二是实现理念的突破。确立符合执行权特质的执行理念,确立执行中人的角色定位,用符合执行规律执行理念指导执行实践。在信息化体系之上,时决策性是执行权实现的特质,执行理念集中体现在执行决策的瞬间,人的价值和作用仍十分重要。整合执行理念,使之确保执行权适时适地地行使。其三是实现管理的突破。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构建改变了执行法官在案件运转中的角色定位,以前是管好了办理案件的人就算是管好了案件,现在是管理好了执行系统就管住了办案的人;执行法官必须遵从执行系统,并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进系统使之日趋完善;那么由此引发的人的管理方式就必须变化,当使之适应系统需要切做到责任明晰。其四是实现空间的突破。执行信息化建设使得法院执行的空间得到了极力扩张,执行法官的每一个执行行为都会通过信息系统迅速发酵进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毫无疑问,法院执行在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其五是实现监督的突破。当法院执行通过信息化系统发挥其无与伦比的作用的时候,其所能触及到的每一个点也会同时对执行法官的每一个行为形成强大的监督力。这就要求执行法官的每一个行为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且经得起监督检验,否则后果难以设想。这就是事物的一体两面。由此可见规范执行行为势在必然。

  执行权改革正在起步,“互联网+执行”格局方才构架,对于我们身处执行一线的执行法官来说却无日不在面对新的压力和难题。改革需要过程,可等待却依然难熬。我们期待执行权改革的落地生根。

责任编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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