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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

  发布时间:2009-11-05 14:57:03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也危害了大部分家庭和睦,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正确对“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有利降低“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一、从罪行轻重方面决定量刑。对未成年犯,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认罪态度不好的,没有悔罪表现的,在处刑时一般应从轻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二、从年龄层次方面决定量刑。对于年龄在16—18周岁的未成年犯,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的,应减轻处罚,反之则从轻处罚。年龄在14—16周岁,罪行不论大小,一般都应当减轻处罚。

三、从人身危险性大小方面决定量刑。对于对于未成年犯,如果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那么一般应减轻处罚。

四、综合犯罪的各种情节和监护条件决定缓刑适用。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应当适用缓刑。对于有前科的惯犯和有被劳动教养情节的,犯罪情节严重,犯罪后拒不认罪的,不适宜判缓刑。

五、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应从严掌握。对于未成年犯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如果罪行较轻,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赵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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