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赡养父母的问题,被告人王某与其弟经常发生矛盾,一日被告人王某酒后又想起此事,遂持刀到其弟家,将其弟砍伤。近日,冲动的被告人王某以故意伤害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想起其弟王某男不赡养父母之事,很生气,遂窜至其弟弟王某男家中,用菜刀将正在家中做饭的王某男胳膊、大腿等多处砍伤,经西平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男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