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焦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3年4月5日出生。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焦某某窜到邻居常某家中,将常某堂屋西间梳妆台上的一部黑色喜源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720元。2009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焦某某翻墙到邻居焦某家中将焦某东屋的470元现金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焦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焦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一方面是其身心发育不成熟、不求上进有关,另一方面是与其家庭教育有关,加之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为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