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在少数,有一部分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最终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案件数量却极少。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自1997年“拒执罪”入刑以来,全州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5件。其中2012年,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该案于2013年初审结;2014年在拒执罪专项活动开展之前,全州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4件,立案2件,不予立案2件。截至专项活动开始,2014年移送的4件仍没有一件追究拒执罪成立的案件。
笔者认为拒执罪之所以适用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公检三方认识不足。从法院自身看,办理拒执罪程序复杂,要耗费执行员大量的时间和经历,在当前执行任务重,结案压力大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没有收集证据的动力。从公安、检察机关看,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法院内部事务,办理拒执罪是在为法院办事,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因而对此类案件缺乏积极性,消极应付。
二、实体法认定标准不明。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对于“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拒执罪相关的两个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没能明确界定,导致了实体法对于适用该罪最重要的两个因素的标准不明,难以适用。
三、程序上法院追诉地位尴尬。拒执罪的适用,首先由法院依法提起,公安机关的侦察职能演变成为了对法院移送侦察的实质审查。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权受侵害的直接承受体,握有审判这一公权,却需要通过公安侦查等法院之外的司法权审查法院提供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在启动程序上掌握了绝对的启动权。
四、取证固证困难。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或下落不明,或隐藏、转移财产,调查取证工作繁杂。执行法官没有侦查手段,寻找证据比较困难;公安机关因缺乏追诉的内在动力,且收集证据工作量大,不愿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全州法院今年不予立案的2件案件均是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建议:
一、积极主动,建立高效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应适时转变执行理念,着力重视和发挥“拒执罪”追诉对法院执行保障的重大意义与功效。针对当前公检法三家对构成拒执罪存在分歧,公安、检察机关立案、追诉难等问题,应统一认识,可由政法委牵头,建立由公检法等部门参加的高效协调的联动机制。凡是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可由公检法三家参加召开联席会,共同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后将案件纳入司法程序。
二、完善立法,明确法律界定。根据两高及公安部法[2014]263号文件部署,从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为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时间,建议以此为契机,出台一些指导案例或者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明确“有能力执行”及“情节严重”标准,以便基层法院适用。
三、理顺程序,提高法院追诉地位。提高法院在追诉程序中的地位,在打击拒执行为中,应坚持以法院为主导,确立以我国现行刑事追责体系为基本框架,侦察、起诉、审判机关相互协调配合的追责机制。加大公安、检察等机关对法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协调、配合以及综合打击力度,减少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四、重视证据,提高证据收集能力。人民法院可组织专题学习,结合具体案例加强审执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厘清拒执罪适用的特点,针对与公安、检察机关衔接的证据要求等问题攻坚克难。此外,执行法官在办理拒执案件时应积极和公安机关联系,适时交由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