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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风险与维护法官权益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25 10:45:52


   近年来,多起法官遭受当事人不法侵害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关于法官职业风险的讨论也日趋激烈。那么,什么是法官的职业风险,法官的这种职业风险对法官产生了何种影响,笔者就此问题在本院展开调查,同时试对规避或降低法官职业风险,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作以探讨。

  参与本次调查的为本院全体法官共33人,调查采取了问卷和座谈等形式。

  一、调查数据统计

  调查的结果表明,法官对职业风险的认知比较一致。85%的法官认为法官职业确实存在风险,而且是不可预期的,他们认为原因在于有些当事人的想法不被人知,随时可能会对法官造成伤害;10%的法官认为,法官的职业没有风险,只要认真审理好每起案件,就没有风险;还有5%的法官对法官职业的风险无法确定,他们认为,法官的职业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有也可能没有。

  ——对风险的认知方面,有50%的法官认为法官面对的职业风险来自具体案件的承办,如出现差、错案对自身名誉及前途的负面影响的风险,受到人身攻击、辱骂、恐吓及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诬告、诽谤等涉及名誉方面的风险排在前三位,而选择这三个选项的法官都是来自于审判、执行工作第一线,非审判业务的法官基本没有选择此项。

  ——对风险的体验方面,有50%的法官在办案中受到过当事人的推搡和语言污辱;30%的法官受到过当事人的语言恐吓;20%的法官没有受到过威胁。

  ——在职业认同方面,80%的法官认为法官职业“非常重要”,10%的法官认为“比较重要”,5%的法官认为“一般”,没有人选择“不重要”。

  ——对“审判权有没有受到非审判权的影响”的调查中,25%的法官回答“有”,25%的法官回答“没有”,还有50%的法官回答“不确定”。

  ——对于“哪个岗位压力比较大”的回答,排在前几位的依次是执行局、民庭、经济庭和刑庭,总体来说,审判业务庭室和执行的工作压力比其它非审判业务庭室要大;对于“压力的来源”,法官们认为,主要的是“工作量大”和“案件难以判决和执行难”。

  ——对“法官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调查中,40%的法官认为“不能”,15%的法官认为“能”,45%的法官选择“不确定”。

  ——对“你是否希望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的调查中,100%的法官回答“是”,选择“不必要”的法官没有。

  二、调查结论

  一是法官对法官职业风险的存在高度认同。高达85%的法官认为法官职业确实存在风险,只有10%的法官认为法官的职业“没有”风险。说明大多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确遇到过或感受到法官职业风险的存在。

  二是大多数法官对法官职业风险的认知处于感性认知阶段,比如有50%的法官认为法官的职业风险来自于具体案件的处理,来自于当事人对自身名誉的损害和身体的伤害;只有25%的法官在回答“审判权有没有受到非审判权的影响”的调查中回答“有”。其实,此问题的含义是“审判权有没有受到行政权以及其它领导的干预”,其中包含的逻辑是,当审判受到非法干预后,判决不可能完全公正,而不公正的判决必然导致对抗,也最终必然地产生法官职业风险。遗憾的是大多数法官对法官的职业风险的认知只停留在表面。

  三是法官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心存疑虑。多数法官表示,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竭尽全力保证判决公正,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搞好判后答疑,使胜负皆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这种主观上规避风险的意识固然可贵,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法官职业风险。只有个别法官认识到了,要从法律上、制度上做起,才能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

  四是100%的法官在调查中表示希望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说明法官们对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充满期盼。

  三、法官职业风险及法官的合法权益表现形式

  一是关于法官职业风险的认知问题。在本次调查中,绝大多数法官认为法官的职业风险主要是来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即当事人如果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满,就可能对法官做出加害的举动,从而对法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甚至有极个别法官提出,法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也是法官职业风险。对此,笔者认为以上观点盲目扩大了法官职业风险的外延,不能正确地认识法官职业风险,将不利于制定规避和降低法官职业风险的措施。其实,法官在工作中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不鲜见。诸如法官异地执行案件受到拘禁,甚至法院被围攻等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尽管这些事件是在法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还不能认定法官为高风险职业。法官因审理案件不能令当事人满意,而被当事人伤害也不能算是法官职业风险。但凡当事人对法官采取极端报复措施,都与法官的所作所为有关:或者因为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因其偏听偏信、武断粗暴;或者因其高高在上、专横跋扈。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无理搅三分,败诉后怒气撒在法官身上的情形,也不排除“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不为当事人的理解而怨恨法官,但是所有这些毕竟是少数。因此,不能把法官因审理案件、处理纠纷产生的风险视为法官的职业风险。

  那么,什么是法官的职业风险呢?法官的职业风险,应该是存在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所决定的司法体制之中的,法官在政治需要与社会诉求、权力运作与法律实现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系统性的风险和制度性的风险。因此,可以看出,法官的职业风险来自于非司法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社会对司法制约其它权力寄予了过高的期望。因此,法官必须在法律正义、社会诉求与“政治任务”之间做出选择,而现行的制度性安排极易造成法官在权力与法律的搏弈中偏向权力,讨好了政治,而一旦判决在遭到社会广泛质疑与反抗时,曾经为政治服务的法官又会面临被出卖的危险。这就是中国法官面临的最大的职业风险。

  给法官的职业风险做出精准的定位,并不妨碍应对法官对职业安全的诉求。笔者想要指出的是,法官的职业风险主要是来自于现行的政治体制,其次才是别的。

  但是,在现阶段,如果简单地把法官的职业风险精确地定位在合理的范围内,又可能忽视法官在从事此项职业中面临的其它与风险有关的问题。

  在座谈中发现,绝大多数法官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有哪些合法权益需要保护不够清楚。就法官职业的一般特点来说,笔者认为,法官的合法权益体现在五个方面,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的职业收入,法官的职业安全以及法官的职业技能等。

  法官的职业权力,就是法官的法定职权,是人民赋予的并以法律给予确定的公权力,核心是审判权;法官的职业地位,是由法官的职业权力决定的,并以此使法官的职业权力得以实施的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是应该与法官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以及法官的职业技能相适应的工资报酬;法官的职业技能权益,一方面是法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所做的学习和努力,同时也是法院为提高法官审判素质而给予的培训和保障。法官职业风险的存在,必然造成法官权益受损,最终使国家的公权力受损,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因此,如何给予法官职业权益应有的保障,是本文探讨的应有之义。

  四、对规避或降低法官职业风险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的探讨

  一是加快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和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从根本上消除法官的职业风险。法官的职业风险是制度性的风险,是历史形成的,同时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体制改革要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为前提,要认真把握司法规律,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法院的改革属于上层建筑改革的范畴,是一项全新的历史任务,要依靠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正确处理司法改革与中国国情的关系,立足全局,注重统筹兼顾,并将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最终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

  二是加强法院制度建设,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充分树立法律权威。人民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与时俱进,体现更多的人本思想,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率。进一步建立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诉讼调解、适用简易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加强诉讼调解,提高诉讼调解率,以达到胜败皆服和便于执行的目的。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慎用诉讼手段。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也要做好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走和解之路。推行执行公开,保障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信息采集登录制度和案件执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采取信息上网、电子幕墙、文档查阅、窗口答询等各种有效方式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案件执行信息,把它纳入全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借助案件执行信息向社会的公开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并制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程序及制约机制。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从目前侵害法官职业权益的各种案例可以看出,法官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执行案件各个环节均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甚至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基层法官更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这是因为基层法官负责审理的大部分是刑事、民事案件,直接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纠纷,而且基层法院由于财政紧张,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健全,所以在突发事件前,反应能力低下。因此,落实和健全基层法院常规安全保障机制是预防、遏制法官被侵害的当务之急。第一,落实禁止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的审判纪律,实行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的法庭建设要求,健全安全检查设施,实施来访登记和旁听登记检查制度;第二,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与安全方面的职责,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三,设置法官安全保护信息中心,负责接受法官对个人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提出的“报案”,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评估相关风险的普遍性,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同时,针对不断增多的伤害法官案件,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吸取西方国家经验,增设“藐视法庭罪”或叫做“扰乱法庭罪”,对诸如在法庭起哄,法官制止以后拒不听劝阻的,辱骂法官,对法官进行恶意攻击,严重损害法官名誉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惩处。

  四是探索建立法官职业风险救济途径,减轻法官的各种负担。根据法官在职业生活中可能遇到的职业风险,可能遭到的生理和心理损害,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第一,建立法官职业风险救济金制度。在现行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法官职业风险救济金制度对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济是必要的。这是基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应采取的措施。第二,发挥法官协会的“疏导”和引导作用。法官协会作为法官自治机构,一方面可以在统一法官司法理念上有所作为,通过研讨会、组建法官沙龙等形式,增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价值观的融合,使法官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另一方面,它可在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方面为法官代言,特别是在维护法官尊严和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方面更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使法官产生职业归宿感与安全感。第三,开设心理咨询与心理讲座以帮助基层法官减轻心理负荷。法官在职业生活中,每天应用法定职权处理大量法定事务,心理负荷很大。可以借鉴公安机关的做法,建立心理服务中心和心理咨询热线。此外,还可以邀请心理专家到法院做定期的心理讲座。通过心理讲座,促使法官树立正确的成就观与价值观,增强职业信念。第四,树立法官职业成本意识,保障法官的“职业收益”。基层法官因为规格和职位数量的限制,使法官晋升的机会很少,许多法官工作了一辈子才是副科级。因此,建议实行基层法官职务晋升与职级晋升“双轨制”,将法官工龄、职务、工作表现与级别挂钩,做到适时提高法官职务级别,以提高基层法官的显形待遇,同时上级法院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应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调,以畅通基层法官晋升晋级的渠道,这样可以克服基层法官因升职机会太少而产生懈怠心理,从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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