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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是否认定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4-12-23 17:19:05


    问:

  李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和张某于2008年5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11年3月,在张某出国学习期间,李某未征求张某的意见将其二人所有的房屋卖给了王某。李某告诉王某,其妻张某同意将房屋出卖,同时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李某持其伪造其妻所写的卖房委托书等材料与王某一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10月,张某发现房屋被卖,将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和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王某是善意的第三人,故张某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和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张某可以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因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赔偿其损失。

责任编辑: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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