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旅游时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23 17:11:33


   问:

  五一期间,我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山五日游,在导游王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大家争相拍照,导游王某也没有提示大家注意安全,我被团里另一游客李某撞下陡坡并摔伤,请问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慎将你撞下陡坡,直接造成你的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孙某作为旅行社的雇员,未提示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但是孙某作为雇员,其责任由旅行社承担。故由王某承担对你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81056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