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注重诉讼协调。对于分歧严重、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注重加强调解,在法律范围内寻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争取实现双方的和解。
二是注重辩法说理。对于经过努力不能和解的案件,在辩法析理的基础上依法及时下判,坚持做到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让当事人“赢的在理、输的明白”,最大限度地消除败诉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三是注重案后回访。对于影响较大、矛盾较为激烈的案件,特别是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没有一判了事,而是不定期回访当事人,进一步平息矛盾纠纷,促使案件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