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995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耕牛,案发后逃到新疆隐姓埋名,2013年12月3日被新疆阿克苏市公安局林园派出所抓获。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1995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宴某、牛某(均已判刑)携带钳子、撬杠窜到西平县宋集乡毛庄村委翟胡村王风有家,撬门入室,将王某家的三头牛盗走,价值2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