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明知他人利用婚姻诈骗,积极帮助牵线,并牟取利益。近日,西平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10月4日和10月8日,玲玲(化名)(在逃)以介绍婚姻为名,通过吕某将阮某(在逃)和梁某(在逃)分别介绍给王某和张某做妻子,并收取36000元和23000元彩礼,后阮某和梁某逃跑。吕某明知玲玲系骗财行为而帮助牵线搭桥,并从中获利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知他人借婚姻骗取财物,并为其提供便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