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公共场所扒窃按盗窃罪处理,相比之前对扒窃行为的治安拘留、罚款,对该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魏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11月18日上午,魏某、彭某结伙窜至驻马店市平舆县杨埠镇集贸市场,相互掩护,趁被害人不备,盗走高某白色直板ETON版手机一部、卫某白色步步高牌翻盖手机一部、李某白色SICT牌直板手机一部、朱某红色VIVO牌直板手机一部。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手机总价值1570元。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合法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小、没有犯罪前科,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