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强拧的瓜不甜,被告人陶某与刘某的婚姻亮起了红灯,却伙同他人绑架刘某的弟弟来要挟。近日,西平县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五年、陶某男有期徒刑两年、陈某(未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陶某是重庆市人,2009年12月份在广东东莞打工时认识了刘某,二人在没有办结婚证时同居,2011年12月份生育一个女儿。2013年,刘某回到父母家后,刘某父母不同意他们的婚事,刘某也不愿意和陶某共同生活。2013年11月21日上午11时许,陶某伙同陶某男、陈某三人预谋后,从无锡市来到西平县,在西平县焦庄乡焦庄小学门口外,将放学回家的刘小某(刘某弟弟)绑架,后刘某被其父亲解救。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陶某男、陈某绑架被害人刘小某作为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陶某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绑架行为,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陶某男、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三被告人虽实施绑架行为,但情节较轻,应当对被告人陶某男、陈某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