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与后罪并罚。近日,西平县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依耳帕尼•奴耳(化名)原判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依耳帕尼•奴耳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2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日被释放。2013年6月11日上午,依耳帕尼•奴耳窜至西平县环城乡大李村,翻墙进入兰某家中,将两对金耳环、一枚金戒指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220元。后翻墙进入周某家中,将放在柜子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依耳帕尼•奴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将盗窃物品退还被害人,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2013年4月2日被释放。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合并执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