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是徐某(未成年人)的父亲,徐某男(外逃)的叔叔,三人以消费假人民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在行骗的过程中被人识破,子侄为逃脱持斧伤人,徐某某驾车带二人逃离。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窝藏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春节,徐某男从南方打工带回八九千元假的人民币,徐某某、徐某、徐某男三人商量,将假币花出去骗取真币和物品,徐某某负责开车,并准备了假的车牌照和一把斧子。2013年10月30日上午,由徐某某驾车三人来到西平县环城乡黄庄村委李某的代销店内,徐某假装买烟,拿出一张假的面值一百元人民币交给李某,徐某持有的假币被李某当场识破,并拽着徐某不让其走,徐某男、徐某持斧子对李某进行威胁,并实施殴打,将李某打成轻微伤,随后徐某某驾车带徐某、徐某男二人逃脱。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徐某实施诈骗行为,被人识破后为抗拒抓捕,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徐某是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对徐某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