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对一起包庇滥伐林木罪犯的被告人作出宣判,分别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
2013年11月19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采伐证过期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西平县盆尧镇东西公路东段北侧的杨树销售并组织采伐。经西平县林业局鉴定,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4.9722立方米。后为包庇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许某某三人商量后,张某某、陈某某向西平县林业公安投案,并承认滥伐林木的事实,许某某伪造张某某、陈某某购买及采伐林木的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许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