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出生于1936年7月15日,曾因犯强奸罪, 1986年6月30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0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执行逮捕。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
2007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以给糖吃为诱饵,诱骗本村幼女刘一×、刘×、左××、刘二×到其家中,对四幼女进行猥亵、奸淫。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奸淫幼女四人,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