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贪便宜200元买手机触法律被罚2000元

  发布时间:2014-12-19 17:32:44


    店铺老板李某,贪图小便宜,200元购买了一部九成新的手机,结果便宜没有占成,还因触犯法律,受到了刑事处罚。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10日凌晨6时许,寇某(另案处理)趁西平县城步行街东星台球室无人之际,将陈某放在吧台上充电的白色VIVO牌X3L型手机盗走。当日上午,寇某将该手机转卖给了在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老十字街开通讯店的被告人李某。李某明知该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以200元钱的价格购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被盗手机价值22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8236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