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喝酒后,因与人争吵几句,就伙同他人赶往受害人开设的门店内,将店内的物品砸毁,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某认罪伏法,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2014年10月8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西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喝酒后,到一KTV唱歌时,因与工作人员李某发生口角,便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被害人李某所开设的工作室内,将屋内的电脑音箱、音响柜、纹身设备、拷贝机等物品砸坏,并将他人停放在窗户下面的福特轿车前引擎盖砸坏。后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10800元。
被告人王某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