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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里打员工 寻衅滋事判七月

  发布时间:2014-12-11 15:39:14


    年仅19岁的高某某,喝酒后到KTV里唱歌,却无故对服务员进行殴打,最终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西平县城钱柜KTV无故对服务员罗某某进行殴打,用烟灰缸将上前劝阻的陈某某、杨某某砸伤,并将出勤民警耿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耿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耿某某均表示对被告人高某某予以谅解。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且四名被害人已对被告人高某某予以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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