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案件审理“五步法”
(1)审查起诉。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或司法救助未获批准仍未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简便传唤。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先行调解;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经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如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被告可以在15日内选择)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间(不超过15日,也可放弃)或指定举证期间,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上述事项的询问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3)程序分流。按照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而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4)送达文书。 对简便传唤不能时,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对适用普通程序的,还应同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尽量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对开庭审理的文书尽量做到一次性送达,避免重复劳动。(5)按时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