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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拒付十年前存款 储户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9-18 09:06:05


  2014年7月8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平县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兑付原告存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30日,原告王某某通过被告西平县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庙分社储蓄代办员张某某办理储蓄存款10000元,张某某给原告王某某出具《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卡片帐(副本)》一份,注明存款种类、存款利率、存款期限、存款金额等,并加盖有张某某本人印章。2004年7月30日,张某某病逝后,原告持存款手续到被告处取款,被告以张某某不是其信贷员,张某某白条吸储未入账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王某某在被告西平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芦庙分理处办理了储蓄存款,原告持有的存单是制式存单,存单上记载了存款的名称、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存入日期、利率及加盖有收存经办人印章等基本要求。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张某某作为被告芦庙分理处储蓄代办员,吸收存款,属职务行为。虽然此存款手续有瑕疵,但双方存储关系成立。原告依据存折支取存款,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西平县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存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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