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名誉权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西平县谭店街东、西、南、北四街张贴40份向原告谭某的致歉告示,驳回原告谭某要求赔偿20000元的诉求请求。
谭某系谭店街经营杂货的个体工商户,李某在谭店街开夜市。2011年7月23日,李某到谭某门店拿了把椅子,当时未付款,停有两天李某说椅子坏了,谭某给其修好后李某付了款,又停了两天,李某又将椅子搬到谭某店里说又坏了,要求更换新的,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在2011年7月29日,打印了数百张大字报,在谭店东南、西北四街张贴,宣扬原告销售椅子不质量,拒绝维修等不实内容,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谭某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西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本应以正确方式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李某却在谭店街四处张贴小子报诋毁谭某名誉,致谭某的人身名誉造成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谭某的名誉权。谭某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的侵权行为虽造成谭某精神损害,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谭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