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蔡某违法所得赃款15390元及赌博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蔡某在自己家中利用电脑登陆赌博场的网页,通过押“龙”、“虎”的形式与赌博场同步进行赌博,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抽头渔利达15390元,参赌人数累计达50人次以上。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蔡某在自己家中利用电脑登陆互联网赌博网站的网页,通过押“龙”、“虎”的形式与赌博网站同步进行赌博,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抽头渔利达15390元,参赌人数累计达50人次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