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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真心悔 主动协商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3-11-28 10:57:42


    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协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近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QJA259号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平县二郎乡康庄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受伤,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QJA259号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平县二郎乡康庄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受伤,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证实李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三人各项损失176000元。李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三人各项损失18000元。谅解书证实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部分全部赔偿到位,三人已对李某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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