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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依然可以证实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13-11-28 10:56:46


    原告张某与被告谢某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谢某和杨某某合伙经营麦草画生意,多次赊购原告张某的麦草画,共欠原告货款30000元。后经杨某偿还原告2000元。余款28000元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以无合同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互相推诿,未予偿还。近日,原告将二被告告到西平县人民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关系,杨某某向张某购买麦草画的事实虽无书面合同,但张某向杨某追要货款,邀请案外其他两人协调要求杨某某、谢某还款以及杨某某、谢某相互推诿的事实及证据,间接证明了杨某某、谢某欠付张某货款的事实存在。杨某某、谢某欠付张某货款系二人在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依法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故判决被告谢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货款3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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