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时被发现,在分开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抓捕人打成轻伤,同案犯在逃跑中被当场擒获。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朱某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案犯被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处罚。
2011年11月21日下午13时许,朱某伙同黄某(已治安裁决)在西平县柏城镇公交车站盗窃一辆深海蓝色爱玛电车时,被公交站司机吴某、李某等人发现,吴某、李某等人对黄某和朱某二人进行抓捕,黄某被当场抓获,朱某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李某打伤后逃窜。经鉴定,李某的伤为轻伤。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李某打成轻伤,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