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丈夫遂伙同多人将他人打伤。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袁某的朋友代某发生争执,后与宋某一同的彭某(已判刑)纠集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一二十人把袁某带至西平县裴园转盘处对其进行殴打,将袁某打伤。经西平县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袁豪的损伤系轻微伤。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经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伤害罪,2005年1月1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次犯罪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