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玩笑话引双方大打出手 血的教训引来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3-11-28 10:45:27


    2012年11月5日21时许,叶华(化名)与友人喝完酒后回家,路上遇到同村的张伟(化名)开一辆奥迪车,便说张伟开的车是假的,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相互往对方脸上扇一耳光,张伟还把叶华跺倒在地,叶华爬起来就赶紧往家跑,后张伟纠集彭勇(化名)等人,开车追到西平县盆尧镇叶寨村委大桥处,到叶寨南大桥处张伟看见叶华和一男子都拿着菜刀,再次发生争执,叶华将张伟头部砍伤,彭勇将叶华手中的菜刀夺下,张伟一伙几个人朝叶华脸上头上乱打,后来叶华跑进一家超市,张伟将门跺开,把叶华拉出来,用菜刀的刀面朝叶华脸上连拍三、四下,叶华妻子趴到叶华身上护他,彭勇去拉他妻子,张伟用脚朝叶华身上跺,对叶华进行殴打,直到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叶华的损伤属轻伤,其妻子的损伤属轻微伤。

    西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彭勇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彭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82207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