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最终以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1月21日下午13时许,上蔡县华陂镇的黄某(已治安裁决)伙同被告人朱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公交车站盗窃一辆深海蓝色爱玛电车时,被公交站司机吴强(化名)、李华(化名)等人发现,吴强、李华等人对黄某和被告人朱某二人进行抓捕,黄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李华打伤后逃窜,经鉴定,李华的损伤为轻伤。
西平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查明了上述事实,鉴于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判决做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大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