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警灯长鸣,但是依然还是不断有人触碰红线,酿成悲剧。2013年4月3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两个家庭的悲剧,闻者叹息。
2012年12月31日下午,李明(化名)其受杨某雇佣,驾驶羊X的豫LP369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装有10来吨玉米,但是该车核载1.58吨,属于超重驾驶,该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平县宋集街十字路口北时,与同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淮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谷某和和其妻子白某以及两轮摩托车都摔倒在地上了。那辆货车左前轮又辗着了白某髋部。白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李明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明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