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被发现,二人分开逃跑,被告人朱书臣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抓捕人打成轻伤,同案犯在逃跑中被当场擒获。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朱书臣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案犯被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朱书臣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
2011年11月21日下午13时许,朱书臣伙同黄长伟(已治安裁决)在西平县柏城镇公交车站盗窃一辆深海蓝色爱玛电车时,被公交站司机吴超、李自显等人发现,吴超、李自显等人对黄长伟和朱书臣二人进行抓捕,黄长伟被当场抓获,朱书臣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李自显打伤后逃窜。经鉴定,李自显的伤为轻伤。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书臣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李自显打成轻伤,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