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孙某左腿高位截肢,与邻居王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持拐杖与王某互殴,结果双方都受了伤。经鉴定双方均为轻伤。3月25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孙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6月7日,被告人孙某、王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并厮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孙某、王某的损伤均属轻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王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故意非法损害对方身体健康,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件的发生系邻里纠纷引起,同时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