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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光通风致邻里不睦 出手伤人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21 10:10:55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现实中却有人因为一些小事与邻居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伤了邻里间的和气。

  赵某与王某邻居关系,双方因宅基地纠纷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1月27日,王某在位于迎宾大道路北绿化带处自己房子附近建房,赵某认为其行为影响了自家的通风采光,赵某于是找王某理论,期间,并将王某家砌的砖墙掀倒,王某气不过于是与赵某发生厮打,致使赵某告头部和面部受到伤害,赵某在西平县公安分院住院治疗,该事件经过报警后,柏城派出所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赵某认为由于王某的殴打行为,致使自己经济上受到损失、身体受到伤害,对损失,被告没有进行任何赔偿。于是赵某一怒之下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支付赵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王某辩称,赵某多次毁料,将我的墙推倒,给我们也造成重大损失且对我进行殴打,王某的起诉请求我不赔偿。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系同村邻居,本应和睦相处,被告在和原告发生纠纷后应通过合法适当的途径予以解决,但被告却采取不理智的暴力方式,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的损失合计2934.9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费用为2934.9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营养费,因原告仅有自己的陈述,未提供必要护理、营养费的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因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93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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