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西平县法院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等七人与被告刘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等七人现金6680元。
原告李某等七人于2012年初受雇于被告刘某到洛阳市芒山镇打工,事后因未给付原告等工资,被告刘某写下七张欠条,共欠李某等七人11680元。2012年底被告支付给原告等人5000元,还剩6680元未支付。
七原告受被告雇用,为被告提供相应的劳务,被告应当给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刘某拖欠李某等人劳动报酬11680元有欠条为据,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所欠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原告李某等要求被告刘自春返还欠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先前已支付七原告等人5000元,应从欠条总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