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案件,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农民工实现了保障合法权益。
2011年原告谢某为被告肖某承建的西平国际商贸城2号楼干钢筋活,完工后经核算应付原告工钱10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西平国际商贸城2号楼钢筋工人工资壹万元整(10000)肖xx,5.30号”。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支付为由拖欠,拒不偿还。
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建工程从事钢筋活,原告依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劳动义务,雇佣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因此被告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某工资款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