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民间文化,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但是当婚姻面临危机,彩礼是否可以追要返还?2013年9月20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彩礼返还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在郑州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和父亲于2011年正月十三到女方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约定彩礼30000元并给付。2011年3月28日原告为被告购买人寿保险并垫付1936.5元保费。2011年5月1日原、被告在原告老家依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10月1日被告丁春霞回娘家不归。原告为要回彩礼曾与被告家人发生过争执并惊动110。
婚约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鉴于原告与被告丁春霞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西平县法院在查明给付彩礼30000元的基础上,酌情支持15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垫付的保险费1936.5元诉求,因其不属彩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丁建设承担责任,鉴于丁建设不属于婚约当事人,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