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婚约解除起贪念 不当得利须返还

  发布时间:2013-11-21 08:40:27


    近日,西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2012年10月份,西平县出山镇村民姚某经媒人介绍与邻村姑娘于某相识,在随后的交往中,姚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先后给付于某及其父母见面礼、买衣服的钱等现金共计17000元。后来姚某觉得于某不合适,提出退婚,于某父母起了贪念,以“男方提出退婚,彩礼不退,女方提出退婚,彩礼全退”的风俗为由,拒绝退还彩礼,后姚某带媒人多次到于某家中索要未果。2013年8月,姚某无奈将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17000元,于某的父母在法庭上以农村风俗为由拒绝退还彩礼。

    但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于某及其父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风俗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于某一次性退给姚某彩礼15000元,余额姚某自愿放弃,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81455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