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结一起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件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朱某刑满释放当天又冒充监狱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当日,被告人朱某从驻马店监狱出狱后,即与马某预谋行骗,并于当日下午开车来到西平县芦庙乡,由被告人朱某出面到该乡张崔吴村的邓某某家,冒充驻马店市监狱工作人员,谎称邓某某之子在监狱服刑期间生病,以要手术费为名骗走现金4000元。2009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朱某伙同马某等三人开车到遂平县车站镇张湾村陈某某家,由被告人朱某出面冒充驻马店监狱工作人员,以陈某有病需要钱治疗为由从陈某儿子手中骗取现金2000元。2009年1月9日被告人朱某、马某等人来到遂平县阳丰乡肖庄肖某某的哥哥家,朱某冒充驻马店市监狱工作人员,以肖某生病需要钱治疗为由从肖某某哥哥手中骗取现金600元,被告人朱某分的200元。2009年1月16号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朱某伙同马某等人来到周口市商水县邓城镇龙胜街的张某家,由朱某出面冒充驻马店市监狱工作人员,以张某有病需要钱治疗为由从张某的妻子苏某某手中骗取现金1400元。200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伙同马某等人来到正阳县赵某某家,对赵某某父亲赵某行骗未遂。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伙同马某等人来到商水县大武乡关路韩村韩某家,从韩某母亲手中骗取现金290元。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伙同马某等人来到信阳市平桥区房管所家属院对陈某父亲行骗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多次招摇撞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在对赵某、陈某父亲行骗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