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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委托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7-22 18:42:48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也没有掌控该公司公章。贺某系铝业公司职工,在铝业公司股份转让时,曾出资100万元,铝业公司为其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2011年10月,贺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贺某的股东身份,并要求铝业公司在30日内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诉讼过程中,被告铝业公司出具了有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会计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李某以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某律师代表铝业公司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有李某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关于贺某是否实际出资,公司会计与律师意见不一致。

  【疑案争鸣】对于如何确定本案适格的委托代理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所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代表公司意志。会计是适格的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律师是适格的代理人。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李某作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铝业公司股东大会等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前,虽不实际经营该公司,但其对外依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这说明法定代表人所进行的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内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公司法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3、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虽然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但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还需要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辅助,当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和公司的意见存在分歧时,应当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保障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利的自由,这也是设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初衷之一。

  4、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行使侵犯或者威胁到公司的利益时,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或者公司权利机关决议的形式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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