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结伙盗窃临街门店获刑
被告人程某系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三庄村村民。200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周口市监狱服刑。因追诉其犯盗窃罪漏罪,2009年5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从周口市监狱解回西平县看守所。2008年3月11日夜,其伙同赵某(已判刑)、王某、朱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驾驶豫Q32958白色面包车窜至西平县杨庄街、芦庙街谢某、王某、吕某的门店内,撬门入室,共计盗窃价值7000余元的钱财。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程某应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上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